自江华之衡阳途中作
作者:吕温 朝代:唐代
- 自江华之衡阳途中作原文:
- 孤棹迟迟怅有违,沿湘数日逗晴晖。
人生随分为忧喜,回雁峰南是北归。
- 自江华之衡阳途中作拼音解读:
- gū zhào chí chí chàng yǒu wéi ,yán xiāng shù rì dòu qíng huī 。
rén shēng suí fèn wéi yōu xǐ ,huí yàn fēng nán shì běi guī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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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介绍
- 吕温
吕温(771~811) 字和叔,又字化光,唐河中(今永济市)人。德宗贞元十四年(798)进士,次年又中博学宏词科,授集贤殿校书郎。贞元十九年(803),得王叔文推荐任左拾遗。贞元二十年夏,以侍御史为入蕃副使,在吐蕃滞留经年。顺宗即位,王叔文用事,他因在蕃中,未能参与“永贞革新”。永贞元年 (805)秋,使还,转户部员外郎。历司封员外郎、刑部郎中。元和三年 (808)秋,因与宰相李吉甫有隙,贬道州刺史,后徙衡州,甚有政声,世称“吕衡州”。曾从陆贽治《春秋》,从梁肃为文章,学有渊源。其文俊拔赡逸,颇有文采,《旧唐书·吕温传》称其文“有左丘明、班固之风”。与柳宗元、元稹等相厚,在衡与石鼓书院李宽、衡岳寺灵澈、九真观田良逸等友善,乐道参玄。尝奉敕祭告南岳。卒后,刘禹锡将其诗文辑为《吕衡州集》二十卷,后有《吕和叔文集》行世,《全唐诗》收其诗二卷百余首。
吕温在法律思想上强调明刑立威,认为治理国家必须“权之以法制、董之以刑罚”;但又认为刑罚是道德的辅佐,刑罚的运用必须服务于“导之以德”,以达到使人“迁善远罪”的目的。为了维护封建法制的严肃性和力求执法公正,他提出了两个主张:①反对“功臣恕死”的规定,认为功不可以不赏,罪不可以不刑;信赏必罚是天经地义。如果有功勋的人犯了死罪予以免死,或者没有犯罪而先行恕死,乃是弃信废刑,挠权乱法,以罪宠人。这样不但不能劝善惩恶,反而会鼓励犯罪,对国家对功臣都将有害无益。②反对纳粟赎罪的规定,认为刑赏是国之大本,不可不严肃对待。汉代曾用过纳粟的办法除罪拜爵,但那是“杂霸道而隳王制,昧宏规而狃小利”。以之拜爵,固然毁坏了有功必赏的规定,以之除罪,更是废弃了有罪必罚的法律,是对残贼之徒和□宄之党大开免罪之门,使凶人酷吏可以肆无忌惮地为非作恶。这样,刑法规定得再严,甚至“临以斧钺,驱于鼎镬”,也是不足以立威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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